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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第二条  英文名称:Nanjing Time-honored Brand Association

第三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由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店、名庄、名厂、名号等老字号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的宗旨:继承独特的民族风格、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弘扬老字号的优秀文化;加快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推动老字号企业开拓经营,再创辉煌;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总结推广老字号企业优秀产品和经营管理成果,促使老字号企业在新世纪为南京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八条  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9金盛百货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大力宣传南京市老字号,深入挖掘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民族经济的意识;

(二) 发挥老字号企业的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工商业发展,促进南京市老字号经济的繁荣和再发展;

(三) 指导和协调会员运用老字号品牌战略和策略,收集整理国内相关老字号管理经验、先进技术、革新措施;吸收国外各种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 组织有关的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引导老字号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引进现代化管理,搞活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五) 举办老字号企业精品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拓展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提升品牌亲和力、信誉度;

(六) 开展调查研究,对老字号企业与品牌在市场运作中出现的经营、管理、质量、服务等问题,研究探讨解决的对策意见;

(七) 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帮助老字号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界联络,开展相互访问、交流与合作,推动参与国际大流通;

(八) 建立“南京市老字号”网站和会刊,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老字号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九) 举办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电脑技术等培训,以及介绍出国深造等,提高职工的素质;

(十) 协助规划部门做好老字号企业发展规划工作,以保护老字号的稳定发展;起草相关行业规定;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强法律规范;推进老字号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用现代技术和现代网络营销手段推动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老字号企业遵纪守法,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有一定发展年代;

(四) 在本团体所辖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会员单位的联系人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行政主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四) 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 凡会员单位,可在本单位挂“南京市老字号协会会员单位”的铜牌(协会统一制作);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刊物投稿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铜牌。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在南京市老字号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4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收费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人;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2 月 23 日第 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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